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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学法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商标圈 作者:商标圈 时间:2019-2-18

导读: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罪名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包括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包括其他未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人,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需注意,本罪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为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这里“注册商标”,通常是指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关于注册的服务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学理界和实务罪存在不同的意见。肯定说认为,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否定说则认为,我国《刑法》第213条明确规定,注册商品商标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对象,已经明确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目前上裁判文书网,没有查询到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客体的案例。但笔者持肯定说,认为从与国际接轨出发,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规制是保护商标权刑事立法的必然。

同时,这里侵犯的应是他人已注册的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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