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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学法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商标圈 作者:商标圈 时间:2019-2-18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

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是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本罪应当严格和商标许可发生的纠纷相区分:如果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成立犯罪;即使行为人没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也不成立犯罪。

这里必须同时具备“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两个条件: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即:一类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上完全相同;另一类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即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如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等情形。

这里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最后,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司法解释对其认定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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