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学法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商标圈 作者:商标圈 时间:2019-2-18
三、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 ] 2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之前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15条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7 ] 6号)又规定,执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本第九十条规定: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一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剑道邢辩
编辑:曹剑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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